關乎你的錢袋子!民法典22個重磅財富看點,5位知名律師火速解讀!

  來源:騰訊王媛媛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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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特別邀請來自京滬兩地的五位知名律師,共同見證民法典重大時刻的到來,并從房屋資產、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侵權、產權保護等五大方面,攜手暢談草案背后事關“錢袋子”的諸項法律密碼,搶先將重磅財富看點悉數收入囊中

圖片來源:圖蟲創(chuàng)意


扎根中國土壤,緊扣民生脈搏。一部將深刻影響14億中國人生活的“社會百科全書”呼之欲出;開辟我國法治新天地的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

房屋70年自然續(xù)期,婚姻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新策,事事明晰于心;立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以法律認可的方式繼承遺產,維護合法權益;避免掉進“結婚坑”、“離婚坑”,辨識“變相”高利貸,保護公司產權,提前擦亮雙眼;梳理高鐵霸座、高空拋物、霸王條款等民生焦點問題背后的千頭萬緒,做好科學防范……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民法典時代,《國際金融報》特別邀請來自京滬兩地的五位知名律師,共同見證民法典重大時刻的到來,并從房屋資產、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侵權、產權保護等五大方面,攜手暢談草案背后事關“錢袋子”的諸項法律密碼,搶先將重磅財富看點悉數收入囊中!

房屋資產篇

解讀嘉賓

北京市天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央視主講律師 竇龍斌

1、民法典草案關于房屋70年自然續(xù)期的新規(guī),如何理解?

實際上,民眾所理解的房屋70年續(xù)期新規(guī)并非針對房屋本身,因為我國對于房屋所有權并未設定期限,但房屋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存在一定年限,例如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商業(yè)用地40年等,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房屋未滅失的應當辦理續(xù)展,續(xù)展通常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繳納相關費用的形式體現。

而居住用地的自動續(xù)期,之前在《物權法》中未明確續(xù)期的具體程序,因此在《民法典(草案)》第359條中進一步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xù)期。續(xù)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因此,民法典修改為后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進一步細化埋下伏筆。

2、對于房屋續(xù)期費用等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何細化建議?

關于后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如何細化,個人建議,可以參考《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中回復:“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xù)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是不需要提出續(xù)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xù)期申請。二是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xù)。”

3、物權編中,新增“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主要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請舉例說明影響。

居住權的設立,主要是為了滿足特定群體穩(wěn)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例如,夫妻離婚時,如果房屋所有權分割至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可能面臨無房可住情形,雖然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但“給予適當幫助”常常成為現實中的實踐難題。那么,在設定居住權的情形下,名下無房的一方在覓得新住所前可以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

再比如,一部分父母傾盡積蓄為子女購房,甚至不惜變賣自身居住房屋,一旦子女作為所有權人對房屋進行處分,將會使得父母老無所居,那么居住權的設立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基于居住權的設定具有一定保護性,因此“不得出租”的規(guī)定也同樣是為了保障居住權人的居住權益的實現,這一設定對于解決婚姻、家事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4、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如何理解?

民法典草案在《物權法》的基礎上作出了有利于建筑物業(yè)主權益的修改,它強化了業(yè)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定程度降低了業(yè)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決議門檻,明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屬于業(yè)主共有,規(guī)定了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5、民法典草案為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制度,對于農民有何影響?

這次修改,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性不足的問題。一方面可以保障農民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獲得穩(wěn)定收益,另一方面可以解決長期以來農民進城務工所導致的土地被撂荒、閑置的問題。

民法典草案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的核心條款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而在過去《物權法》的規(guī)定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僅局限于“轉包、互換、轉讓”。因此,民法典草案的修改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更為靈活,農民有權自主決定土地承辦經營權的流轉形式。

6、其他涉及土地、不動產的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值得關注?

個人認為,涉及土地和不動產相關其他值得關注的點有:

民法典第四分篇第十七章抵押權第406條的規(guī)定,抵押物的轉讓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不受抵押物轉讓影響。

民法典第五分篇第二十章占有第459-462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享有對不動產被占有后的原物返還及孳息請求權,以及對惡意占有人的賠償請求權。

婚姻家庭篇

解讀嘉賓

北京中彬律師事務所律師 聶媛

7、涉及夫妻婚姻財產、債務等方面,哪些規(guī)定應予以關注?可否舉例說明?

民法典草案中對于此前婚姻法中未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經常產生爭議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進行了明確:

即根據草案第1064條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且,對于一方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若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應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有無共同意思表示是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標準。

同時,草案第1066條創(chuàng)新性地規(guī)定了關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可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即: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由于離婚程序比較漫長,而且存在不被判離的可能,而在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惡意轉移、揮霍財產,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損害時,該條款就能起到有效保護一方合法權益的作用。而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于保障夫妻一方履行包括贍養(yǎng)自己一方父母、避免配偶干涉阻礙等方面,能夠起到相應的積極作用。

8、草案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冷靜期”備受關注,這對婚前財產保護有何影響?您對“離婚冷靜期”的態(tài)度是什么?

草案中新增加的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備受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實,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在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是有規(guī)定的,比如,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六個月的等待期才可以辦理完畢離婚手續(xù);加拿大法律規(guī)定,婚姻破裂且分居達一年的,才允許辦理離婚。

由于很多時候夫妻雙方也是因為一時沖動,吵架起來就要去辦離婚。草案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給予了想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的夫妻一定的時間(30天-60天),從而能夠促進夫妻對于離婚的態(tài)度能相對慎重、不那么沖動。

個人認為,這個新的規(guī)定,對于維持夫妻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應該能夠起到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9、新法時代下,如何盡可能避免掉入“結婚坑”、“離婚坑”,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由于我國婚姻法、以及草案中均規(guī)定的是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制,且夫妻相互具有家事代理權,因此,在結婚時,需要對各自的個人財產進行有效隔離,以免在日后萬一發(fā)生離婚糾紛,因無法證明本應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而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比如,有不少人天真地為配偶在自己婚前房產的房本上加名,這就會被認為構成贈與,個人財產變成了共同財產。

而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對于離婚登記中離婚協議的簽署,需要非常當心,謹慎查明屬于共同財產的內容并進行詳細約定。

之前就曾有案例,一對離婚夫妻因為離婚協議中在幾條財產分割約定后列了一條其他各自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兜底性規(guī)定,而使一方喪失了對方原本持有的某公司價值很高的股權。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離婚后可以以婚后財產分割為由起訴要求就未分割的財產進一步分割,但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還是以該兜底條款認定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屬于雙方通過協議自行處分了的內容而判決駁回了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請。

10、民法典草案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內容,還有哪些需要關注的地方?

草案在禁止結婚和無效婚姻的兩個條款中刪除了原有的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情形,同時增加了一款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即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對配偶的告知義務,若沒有告知,則配偶有權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梢?,立法上將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情形是否應當維持婚姻關系的決定權交予了個人自行決定,而不再一概認定屬于無效婚姻。

此外,草案第1073條新增規(guī)定了關于父或母可通過法院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也可通過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內容,該條也是針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關于親子關系確認案件而新增加的法律條款,應當予以關注。

遺產繼承篇

解讀嘉賓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孫毅

11、繼承編對繼承遺產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類似游戲裝備等哪些“新型”的資產,將成為可供繼承的遺產?

個人認為,若《民法典(草案)》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順利通過,以后司法實踐關于遺產認定會緊緊圍繞兩個標準進行:

第一,待繼承財產是否是被繼承人個人合法財產;第二,待繼承財產是否存在其他禁止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至于被繼承財產性質影響繼承效力的判斷標準,按照實踐經驗,應該會有相應法律對不得繼承的財產性質進行規(guī)定,或者在民商事活動中存在對該類財產的繼承效力進行約定。

因此,對于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雖從性質上屬于財產,但是否為可繼承財產,還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睹穹ǖ洌ú莅福穼υ擃愄摂M財產所有權歸屬仍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會導致這部分財產在繼承時難以操作。

若《民法典(草案)》對該類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仍會嚴格認定此類財產作為遺產。因此,我認為應該先在物權篇中詳細規(guī)定此類財產權屬,之后才會再到繼承篇中加以考慮。

12、民法典承認的遺囑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確認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的合法性,有何操作細節(jié)方面的注意事項?

民法典草案中,遺囑的形式更加多樣化。以下簡要談一下除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遺囑訂立過程中相應的注意點: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簽名的方式,并未認可蓋章、摁手印的方式,必須是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危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對于這四種遺囑方式,均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

在這四種形式的遺囑中,都有相應的操作規(guī)范,比如代書遺囑中,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需要規(guī)范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都需要簽名;在錄音錄像遺囑中,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肖像、姓名都要攝錄進去,還要保證錄音錄像的完整性、清晰性等,以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口頭遺囑中,必須是遺囑人在危及情況下才能采用的遺囑形式,危及情況解除后三個月內,如果立遺囑人“能而未”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便無效了。

13、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怎么理解?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遺囑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十分多見。特別是隨著時代發(fā)展,個人法治意識的提高,很多人在身體尚可時就會訂立遺囑。

從訂立第一份遺囑到身故,中間可能會有很多年。如果年輕時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隨著年歲增加、思想不斷發(fā)生變化,每次變化都需要再去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這無疑會造成公證處資源緊張的現實難題。

目前一些大城市的遺囑公證案件數量劇增,遺囑公證預約積壓嚴重。而且,相對嚴謹的公證程序必然會導致公證遺囑比其他形式遺囑效率更差。之前就發(fā)生過立遺囑人在公證過程中去世的案例。

民法典施行后,遺囑人可以結合自身的身體狀況、當下意愿,自由選擇訂立方式。

14、法定繼承人方面,如何理解新增的代位繼承?

在現行有效的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方面,只有一種代位繼承的情形,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之后,由該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實現代位繼承。而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還增加了另一種代位繼承的情形,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繼承人死亡之后,由該兄弟姐妹的子女實現代位繼承。

按照現行有效的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既非第一順位繼承人,也非第二順位繼承人。即使在沒有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也不是由他們所繼承,而是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等民法典正式通過之后,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并且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過世之后,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將與其他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在我看來,這種變化,一方面體現了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以及國家財政收入的充裕,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在財產以及身份認同方面更傾向于向大家族方面的引導。這與我國所提倡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是一致的,因為加強家族成員之間的關聯可以促進家族內部成員的和諧,而家族內部的和諧以及互助不僅可以減少國家在弱勢群體方面的支出,還有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15、增設遺產管理人,有何用意?

我國之前并沒有遺產管理人這個概念,《繼承法》的第16條中規(guī)定了遺囑執(zhí)行人,承擔遺產的一定執(zhí)行工作,但遺囑執(zhí)行人是由立遺囑人指定,若未指定,則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分割會存在不少問題,最終可能會損害到繼承人的權益。

所以民法典草案中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也是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路徑,比如我國立法上推定適用限定繼承,繼承人以所得到的遺產范圍為限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主張被繼承人的債權,根據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管理人需要負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避免部分繼承人惡意轉移遺產來逃避債務的問題,更好地平衡繼承人與遺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

同時,草案中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6、根據現行繼承法,公民可以與扶養(yǎng)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民法典擴大扶養(yǎng)人的范圍,意味著什么?

民法典繼承編第1158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通過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扶養(yǎng)人承擔遺贈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取得被扶養(yǎng)人的遺產的權利?,F如今我國老齡化趨勢加劇,獨居老人、空巢老人比重不斷上升,老無所依的問題更為嚴重,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將遺贈扶養(yǎng)協議扶養(yǎng)人擴大至繼承人以外的一切組織或者個人,適應了社會發(fā)展新變化。

扶養(yǎng)人范圍覆蓋全社會,賦予遺贈人更多選擇的自由,比如很多老人不愿在養(yǎng)老院度過晚年,即根據老人的意愿,老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一切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從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養(yǎng)老問題。扶養(yǎng)人范圍的擴大,是私法自治的體現,能夠更加全面地保障了老人的養(yǎng)老權利,豐富養(yǎng)老形式,滿足社會養(yǎng)老多樣化的需求,提升老人的幸福感。

17、對于遺產繼承方面的其他規(guī)定,除上述外,為避免遺產糾紛出現,哪些還需要特別關注?

還需要重點關注法律規(guī)定中需要特殊關照的主體:

其一,關于胎兒的份額,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其二,分割遺產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其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其四,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其五,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不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我們都需要對弱勢群體或者履行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主體給與額外的關注。只有這樣才能排除不必要的遺產糾紛。

合同侵權篇

解讀嘉賓

國浩(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黃江東

18、民法典草案規(guī)定,禁止放高利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怎么判斷是否是高利貸?如何防范一些“變形”、“變相”的高利貸?

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規(guī)制高利貸和砍頭息的法律。民法典草案規(guī)定,禁止放高利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但民法典草案并沒有給高利貸下定義。可以理解為,借款利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為高利貸。

“國家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最高院、國務院、央行的有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務中,一般將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界定為高利貸?!白冃巍薄白兿唷钡母呃J在網絡借貸(特別是各種現金貸)中比較常見,主要有收取砍頭息、在利息之外收取高額服務費、以消費貸為幌子的現金貸(如手機貸、租房貸)等情形。防范變相高利貸,主要是不要參與網絡借貸。

19、針對規(guī)制商家的“霸王條款”,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如何對消費者傾斜保護?

霸王條款,一般是指商家事先擬定、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限制對方權利、免除自身義務的格式條款。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在原《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基礎上進一步規(guī)定,如商家未提示、說明格式條款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法第四百九十七條、四百九十八條沿襲了原《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排除、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當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上述規(guī)定,都是對消費者權利的傾斜保護。

20、如何理解把旅客對號入座寫入民法典,從民事立法上進一步規(guī)制“霸座”行為?哪些實踐難點需關注?

霸座,一般指霸占他人座位乘坐火車、汽車、飛機、客船等交通工具的行為。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旅客應該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對霸座行為作出規(guī)定。旅客買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實際上是與承運人之間成立了一份客運合同,霸座行為是對該合同的違約。如果所霸之座的座位車票已經出售給他人,則霸座者又侵犯了持該座位車票的乘客對該座位的使用權,屬于一種侵權行為。

實踐難點在于,如果有人霸座,該如何處理?民法典草案并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被霸座者是可以采取自力救濟的,如要求霸座者讓出座位。但如果霸座者就是蠻橫不讓,承運人和被霸座者沒啥特別有效的辦法。當然,事情如果鬧大了(比如因霸座發(fā)生肢體沖突),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這又是另外的法律關系了。

21、高空拋物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存在威脅。草案該項規(guī)定采用了“補償+追償”的原則加以處理,您有何解讀?

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補償,是在拋物人(侵權人)不能確定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救濟的一種民事責任,這其實是法律在被侵權人、可能加害人之間進行利益衡平。追償,是拋物人確定后,“被冤枉”的補償者對自身權益的救濟。理論上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必然有“被冤枉”的,發(fā)現“真兇”后當然應允許其追償,但就實踐來說,既然“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那能實現追償的可能性較低。

產權保護篇

解讀嘉賓

北京中彬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 宋維強

22、民法典草案對產權保護方面的強調,具有何種意義?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在這份《意見》中,民企產權保護成為一個重點?!兑庖姟分卸囗梼热萆婕懊衿螽a權保護,提出要平等保護產權,“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在民間投資持續(xù)下降的背景下,中央強調加強民企產權保護,意義重大。

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意見提出,完善物權、債權、股權等各類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這次中共中央、國務院再次提出“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釋放出的一個信號是政府將加大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這將進一步激發(fā)人們創(chuàng)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

《民法典》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將“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位于其編纂目的之首,表明我國民事權利的保障已經進入一個新階段。其第三條將私法保障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是對所有市場主體的權利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將更實質性地促進我國的產權保護水平。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边@是我國在產權保護方面又一次重大進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的立法工作在堅定不移地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

在我國改革發(fā)展進程中,產權保護是激發(fā)全體社會成員創(chuàng)造財富的重要動力。作為民法典的重心之一,保護私權對擴大民間投資、防止資金外流有現實意義。民企是保持中國經濟穩(wěn)步增長的引擎,亦貢獻了大多數的就業(yè)崗位。在經濟下行、增長乏力背景下,強調保護民企產權,正當其時。努力保護民企產權,有助于提升企業(yè)家投資信心,從而實現中國經濟早日企穩(wěn),避免經濟繼續(xù)滑落。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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