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嫁妝

  來源:中華文史網毛立平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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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陪送的財物,亦稱“嫁資”“妝奩(lián,梳妝用的鏡匣)”等。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嫁妝于婚姻意義重大。在清代,嫁妝大體可分為生活用品和不動產兩類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陪送的財物,亦稱“嫁資”“妝奩(lián,梳妝用的鏡匣)”等。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嫁妝于婚姻意義重大。一般來說,它在女子出嫁時是必不可少的,無論家庭貧富,都須盡力籌辦。嫁妝的多少常常影響到婚約的締結,豐厚的嫁妝往往可以使女性取得更高身價。在清代,嫁妝給家庭及社會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助長社會奢靡之風,導致婚后奩產糾紛等。
一、清代嫁妝的種類
       在清代,嫁妝大體可分為生活用品和不動產兩類。生活用品是嫁妝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主要是衣物首飾和日用器具。衣物首飾做嫁妝,可以從最直接的層面體現出新婦之“新”,并且這種“新”不僅要體現在婚禮上,還將一直延續(xù)到她結束“新婦”狀態(tài)為止。
       清代學者瞿兌之的《杶(chūn)廬所聞錄》中,記載了一位貧婦的嫁妝:“貧人無他長物,止銀簪、耳環(huán)、戒指、衣裙,寥寥數件而已?!苯诵扃娴呐拖蛩麛⑹隽似涞軏D的嫁妝:“布衣三十事,為棉襖、夾袴、棉單、半臂、圍裙、裹腿,今有千張皮(碎皮紉成)之襖一,已為絕無僅有?!保ā吨倏呻S筆》)這兩位婦女嫁妝中衣物首飾較為簡單,若富貴人家女兒出嫁,則會陪送大量衣物首飾,數量多的甚至足夠穿到去世。
        衣物首飾之外,女家一般還要陪送被褥、家具等日用器具。在清代的黑龍江地區(qū),男家要事先準備好“被褥各二,及箱柜、梳匣”等日用品,提前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奩至男家時,攜以俱至。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肥皂)等物”。(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此即由兩家共同預備婚后生活用品,再以嫁妝的形式由女家發(fā)往男家。這些婚后生活所需的日用品大到箱櫥,小到燭臺、馬桶,與衣物首飾一起組成全副嫁妝。
除了生活用品,清代一些富家巨室往往還陪送店鋪、土地、宅院等不動產。《清史稿·列女傳》記載:桐鄉(xiāng)濮氏富而無子,其女的嫁妝中“田宅、奴婢、什物皆具”。巨額的嫁妝足以使普通家庭的男子一夜暴富。如吳三桂之婿王永康,婚前家境敗落,漂流無依,婚后則窮極奢侈,儼然廁于縉紳之列。
二、清代嫁妝的規(guī)模
       嫁妝的多少隨女家貧富程度而定,差別很大。清代最為隆重的嫁妝當屬皇帝大婚中皇后的妝奩。如光緒帝大婚時,皇后的嫁妝共二百抬,其實際價值很難估算。此次大婚總共花費白銀五百五十萬兩,其中皇后的妝奩占不小的比例。
      官員家庭的嫁妝也十分可觀。清人吳熾昌《客窗閑話》記載一位白姓侍衛(wèi)“因愛女遠離,盛備奩具,媵(yìng,陪嫁)以婢仆百余,雇群艘,由水路行。運奩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絡繹不絕于道者,翌日始畢”。近人吳汝倫的外祖父馬魯迂在蜀地為官,吳汝倫母親出嫁時“裝貲甚盛”。不過由于官員們追求“廉潔”的名聲,對女兒嫁妝的實際內容往往比較隱諱,很少見到確切的記載。
      與官員的態(tài)度相反,商人在陪送時則愛“炫富”。多數商人之女的嫁妝都有銀兩記載,毫不隱諱,甚至夸大。如有人為昆山學者龔煒之子與某湖商女做媒,特意說明“奩資可得數千金”;又如,山西洪洞人韓承寵娶晉商亢氏女,“奩金累數萬”;江寧某商人在義女出嫁時,“奩贈十萬金,使成嘉禮”(《清稗類鈔》)。
不過,史料中的“千金”“數萬”,往往用以形容嫁妝之多,而非具體數額??滴醯墼髻p41位因貧困而無法出嫁的宗室之女每人100兩銀子,以籌備嫁妝。乾隆帝亦曾下旨賜宗室貧困者每人“賜銀一百二十兩以為妝費”??梢姡?00兩銀子左右的嫁妝,在清前中期應為一份比較體面的嫁妝。
       晚清時嫁妝的數額有所變化。曾國藩一向治家節(jié)儉,認為“吾仕宦之家,凡辦喜事,財物不可太豐,禮儀不可太簡”。大女兒出嫁時,曾國藩“寄銀百五十兩,合前寄之百金,均為大女兒于歸之用。以二百金辦奩具,以五十金為程儀”。為防止講排場,他一再叮囑“家中切不可另籌錢,過于奢侈”。(《曾國藩全集·家書》)從曾國藩給女兒準備的嫁妝估算,當時200兩銀子的嫁妝應是既體面又不奢侈。
如果將物價上漲的因素考慮在內,晚清200兩銀子的價值與清前期的100兩銀子差不多??梢姡宕械纫?guī)模嫁妝的標準,在100兩至200兩白銀之間。一二百兩銀子的花費,對官僚縉紳和富商大賈而言,根本算不上負擔,但貧困之家溫飽尚難解決,更談不上為女兒陪送體面的嫁妝了。許多女子因此不能及時出嫁,或找不到合適的配偶。面對這種情況,一些宗族義莊出資為族中貧困女子置辦嫁妝。道光、咸豐年間,常熟鄒氏義莊規(guī)定:族中貧困之家嫁女給銀五兩。道光二十一年(1841),濟陽義莊規(guī)定嫁女貼錢六千。(《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但這還不是筆者所見的清代嫁妝的最低標準。
       清人歐陽玉光妻蔡氏,家貧,“將嫁,宗族周焉,得錢三千有奇”。這錢蔡氏不忍帶走,最后留給老父用以維生。(《清史稿·列女》)三千錢的嫁妝可謂簡陋,但根據經濟史學者的研究,這對于貧困農民而言,常常相當于一年的家庭總收入,貧家陪嫁之苦由此可見。
三、引發(fā)的社會經濟問題
       嫁妝中的生活用品大致屬于消耗品,其價值隨著時間流逝而遞減;而其中的土地、店鋪、宅院等不動產,則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值。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后一類嫁妝卻給人們帶來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
       首先,這些不動產不能隨著女子的出嫁而遷移。特別是如果締姻兩家相距較遠,婚后無論是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還是土地和店鋪的管理都極為不便?;诖?,清代許多家庭在陪嫁不動產時,都會預先考慮到距離問題。清初吳三桂受封平西王,駐云南,而女婿王永康為蘇州人,吳三桂“檄江蘇巡撫”,在蘇州“買田三千畝,大宅一區(qū)”作為女兒的嫁妝;雍正年間,年羹堯之女嫁入曲阜衍圣公孔府,年羹堯在濟寧買田19頃,作為女兒的奩田;乾隆年間,于敏中之女嫁入孔府,他斥資萬兩,在附近為其女置買莊田四處。這幾個例子說的都是高官顯貴,而有的人家就由于距離遙遠,不得不將嫁妝中的土地房屋變賣。
      其次,店鋪、土地等作為嫁妝,很容易造成經濟糾紛。店鋪與土地同樣不能遷移,但店鋪更需要日常的經營與管理。嫁妝中的店鋪,通常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將店鋪的所有權、經營權全部轉移到女兒女婿手中,改由男方直接經營。如京城崇文門王氏“以質庫(當鋪)作奩資”,將女兒嫁與一舊家子。婚后夫妻有矛盾,王女罵道:“吾父以數萬金之質庫舁汝不為薄。”(俞蛟《夢廠雜著》)該質庫是以嫁妝的形式全權轉贈給女婿,由他直接經營管理并獲取收益。二是店鋪繼續(xù)維持原有的經營管理模式,出嫁女只獲得收益權。如林則徐的父親在為兒子們分家時,考慮到已婚的長女、次女、五女嫁妝單薄,決定將龍門口四間店面分給三人,以補從前之不足。
嫁妝中的土地,即奩田問題更為復雜,并非像有些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奩田屬分割產權:所有權在娘家,使用權在夫家。奩田是一種特殊的土地讓渡形式,既區(qū)別于土地買賣,因為雙方并不涉及金錢交易;又區(qū)別于土地的完全轉移,因為女家往往對奩田做出種種限制。奩田權屬糾纏不清,容易引發(fā)經濟糾紛,下面舉兩個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1:道光四年(1824),四川巴縣朱太貴起訴姐夫將其姐的奩田隨意變賣。朱太貴之姐嫁給赤貧無業(yè)的陳以謙為妻,朱家“所贈妝奩服飾不少”,其姐生子陳慶美后,娘家又追贈奩田一份,但規(guī)定,田業(yè)不準陳家私當私賣,其每年租谷的一半給陳慶美作為學費,另一半仍存在朱家作為陳慶美將來婚娶的費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
       此案例中,奩田合約明確規(guī)定,陳以謙父子不僅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對土地收益的使用亦有嚴格限制。此合約由“親族鄉(xiāng)戚”作證,即產生了法律效力,陳氏父子不得違背,否則可能導致訴訟。
案例2:雍正六年(1728),劉連俸的祖父將一塊土地贈與姑爺張九安以作奩業(yè),當時說明“世守業(yè)不問,倘有典賣,業(yè)仍還劉姓”。但嘉慶五年(1801),九安夫婦去世之后,九安之子張世文“忘恩負義”,“將業(yè)私售”。(《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
      這里,女家在陪送嫁妝時亦明確規(guī)定:如果男家世代守業(yè),則女家對于土地的使用和收益都不予過問。然而,一旦男家變賣奩田,女家即要將其收回。也就是說,男家擁有對奩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沒有出售權??梢?,清代婚姻中的婆家和娘家各自對奩田的權利,不能簡單地劃分為使用權和所有權。

作者簡介
毛立平,女,1974年生,山西太原人。歷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副教授,主要從事清代社會史、性別史研究。著有《清代嫁妝研究》(獨著)《19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的社會經濟透視》(合著)等,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編輯: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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