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jiān)總局稱“純綠色”等宣傳語屬于消費欺詐

  來源:新聞晨報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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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日前發(fā)布《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至3月14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明確了十種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包括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jīng)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信息欺詐、食品檢驗認證欺詐、許可申請欺詐、備案信息欺詐、報告信息欺詐、提交虛假監(jiān)管信息。同時,指出了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日前發(fā)布《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至3月14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明確了十種食品安全欺詐行為,包括產品欺詐、食品生產經(jīng)營行為欺詐、標簽說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信息欺詐、食品檢驗認證欺詐、許可申請欺詐、備案信息欺詐、報告信息欺詐、提交虛假監(jiān)管信息。同時,指出了各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

意見稿提出,以網(wǎng)絡、電視、廣播等方式宣傳食品,如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等情形的,均屬于食品宣傳欺詐。

食品宣傳欺詐最高罰1萬

征求意見稿明確,食品宣傳欺詐是指以網(wǎng)絡、電話、電視、廣播、講座、會議等方式宣傳食品,包括: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規(guī)格、成分、生產者、標準、保質期、檢驗報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獻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醫(yī)學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療”“可治愈”等醫(yī)療術語;食品宣傳信息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宣傳信息含有未經(jīng)證實的功效,或者隱瞞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等; 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夸大宣傳用語;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

記者在部分電商網(wǎng)站上搜索“純綠色”“無污染”字樣發(fā)現(xiàn),違反規(guī)定的不在少數(shù),僅搜索首頁就出現(xiàn)蜂蜜、大米、鹿肉、青豆瓣、綠茶葉、海鰻等多種食品。而在一些果汁類產品宣稱效果時,也涉嫌羅列“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

對于違反前六項規(guī)定,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違反“以轉基因食品冒充非轉基因食品”,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宣傳欺詐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用過期原料就算產品欺詐

征求意見稿中的產品欺詐則包括:用非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加工食品;生產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他生產經(jīng)營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對于產品欺詐的法律責任,將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標簽說明書欺詐包括:虛假標注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等信息;虛假標注企業(yè)名稱、產品注冊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加工工藝、產地、生產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虛假標注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標志; 虛假標注“釀造”“純糧”“固態(tài)發(fā)酵”“鮮榨”“現(xiàn)榨”等字樣;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與產品實際不符。傳統(tǒng)飲食名稱與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稱不一致,但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除外。

對于標簽說明書欺詐的法律責任,將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fā)虛假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近年來,食品安全謠言通過各種平臺傳播,讓消費者備受困擾。正所謂“造謠動動嘴、辟謠跑斷腿”。此次食品安全欺詐行為也涵蓋了信息欺詐。

單位和個人利用網(wǎng)絡、媒體、移動社交平臺等載體,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媒體杜撰新聞事實,播發(fā)故意歪曲事實真相的食品安全新聞;媒體播發(fā)含有虛假事實、數(shù)字、圖標、專家發(fā)言等的食品安全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新聞圖片或者新聞視頻內容進行影響其真實性的修改的,都屬于信息欺詐。

對于信息欺詐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編造、散布、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媒體或者媒體從業(yè)人員存在虛假新聞欺詐行為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信用懲戒和涉嫌犯罪移送作出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有食品安全欺詐行為的,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食品藥品安全“嚴重失信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jiān)管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雨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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