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根據(jù)相關調整,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yè)務。《民法典》第1052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币虼耍橐龅怯洐C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guī)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等。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lián))》一并存檔。
根據(jù)相關調整,“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滿后,雙方須共同申請離婚
新的調整將帶來哪些變化?今天上午,在京津冀三地婚姻登記培訓班上,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婚姻登記程序調整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和合法權益。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如到期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將自動撤回。
該負責人表示,離婚證要求離婚雙方共同申請,并不是剝奪了離婚的“自由”。在以往規(guī)定中,也是要求協(xié)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場?!半x婚不是一個人的事,涉及到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因而要求雙方必須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簽字,申請離婚證時雙方必須到場。”
據(jù)介紹,離婚冷靜期的出臺,主要針對的是沖動、“臨時起意”式的草率離婚。該負責人表示,在許多離婚的案例中,有不少只是臨時出現(xiàn)了矛盾,頭腦一熱就草草離婚。因此,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該負責人表示,民政部已聯(lián)合全國婦聯(lián)出臺指導意見,要求婚姻登記機構專門設置結婚頒證儀式,把儀式納入婚姻登記流程,從而增加婚姻的儀式感和家庭責任感,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價值觀,推進和諧婚姻家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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